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实施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产业政策、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址科学合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可行的建设项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六、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提交技术评估意见1份)。
3、可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电子版一式1份(要求为PDF格式,并标注为可公开版),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1份;
4、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报告书的书面意见1份;
(二)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非辐射类)
1、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
(三)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辐射类)
1、报批申请书1份;
2、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按照以上第(一)项提交申请材料;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按照以上第(二)、(三)项提交申请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公示、听证、现场核查等依法行政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备注:各级审批时间不尽相同,需咨询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