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方案审批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复核意见,并署名落款),原件3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原件1份);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光碟(档案级)(1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广西各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