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2017〕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我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
我区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基础上,
依法划定了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通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指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涉及
我区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为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为资源县、全州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兴安县、灌
阳县 5 个县;我区划定 4 个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别
为柳江上游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桂贺江中上游自治区
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桂中大瑶山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桂西南十万大山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共涉及三江
侗族自治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
城仫佬族自治县、灵川县、阳朔县、永福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富川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蒙山县、昭平县、宁明县、
龙州县、上思县 16 个县。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要采取保护管理、局部治理、生态补偿
及能源替代等措施,保护林草植被,强化生产建设活动和项目水
土保持管理,实施封育保护,促进自然修复,全面预防水土流失。
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指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涉及我区的国
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滇黔桂岩溶石漠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
点治理区,为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田林县、乐业县、凌云
县、天峨县、南丹县、凤山县、东兰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巴马
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 13 个县(区);
我区划定 5 个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别为桂西北岩溶
石漠化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中低山丘陵自治区级水
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西南丘陵台地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区、桂南沿海丘陵台地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东山地
丘陵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涉及百色市右江区、田阳
县、马山县、柳州市柳江区、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武宣县、
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南宁市邕宁区、横县、钦州市钦北区、
灵山县、浦北县、合浦县、桂平市、兴业县、北流市、陆川县、
岑溪市、容县、贺州市八步区、苍梧县、藤县、梧州市龙圩区 25
个县(市、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统一规划、
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结合区域特点,科学制定分区水土流失防
治措施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林草措施、工程措施以及农业保护
性耕作措施,维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我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
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桂
政发〔2000〕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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